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清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1   来源:   浏览次数:395  【字体:  

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完成质量,根据《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湖北省教育厅将对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超期未完成项目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据此,本次项目清理的范围是:2013年及以前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所有未结项、申请结项未通过或经批准延期结项的一般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专项任务项目、青年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指导性项目)。
  二、清理要求
  1、2013年度各类项目须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结项,并提交《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及有关结项材料,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的将予以撤项。上述项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由项目责任人提出延期申请。申请延期必须填写《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简称《项目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先经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厅审定。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自项目责任人填报《项目变更申请表》日起计算),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
  2、2011、2012年度的各类项目,已获准延期的,要在最后终结日之前提交有关结项材料。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的将予以撤项。如确有极特殊原因需要再次延期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先经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厅审定,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
  3、2010年度的各类项目,已获准延期未结项的,要在2016年12月30日前提交有关结项材料,逾期一律予以撤项。
  4、2010、2011、2012年度的各类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结项且未获准延期的,予以撤项。
  5、2009年度及以前未结项的各类项目,予以撤项。
  三、工作要求
  1、教育厅将于2016年第一季度公布本次项目清理情况。对经审核后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
  2、凡被撤销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所在学校负责追回已拨付经费剩余部分;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社科研究各类项目。
  3、未按要求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并对违反规定滥用课题经费者追究责任。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按规定要全部上交依托学校。
  四、材料报送
  1、结项项目按《管理办法》要求报送结项材料纸质版一份。
  2、本通知所涉及的所有结项相关文件、表格请在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http://hbsz.e21.cn/ktsb/)下载。
  五、学校截止时间
  凡符合以上清理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需于12月30日前,将结项材料(结项材料说明详见附件)纸质版提交至科研处503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
  1、教育厅结项材料说明
  2、变更申请表


  科研处///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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